本屆有修法討論 80 部、另收錄法規全文 409 部。每部附條文全文與 AI 解釋,打字篩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立法院行使憲法所定之職權事項,包括立法程序、調查權、審查權等,目的在於確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憲法規定之權責,以監督行政部門並完善立法功能。
律師法規範律師執業之資格、執業範圍、執業行為、律師事務所之設立及管理等事項,目的在維護律師執業之專業性、確保法律服務品質及保障當事人權益。
法院組織法規範法院的組織、職權及訴訟程序等事項,旨在建立法院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及訴訟程序,以確保司法公正及效率。
公司法規範公司的設立、組織、治理、經營、解散等相關事項,旨在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債權人權益,促進企業健全發展。
立法院組織法規範立法院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立法院之內部組織架構、運作程序及權責劃分,以確保國會之功能與效能。
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規範國家對於不義遺址的保存、修復及利用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保存歷史記憶、促進社會對不義事件的反思,並使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慰藉。
憲法訴訟法規範憲法訴訟程序,確保憲法保障的權利及憲法秩序得以實現,落實憲法爭議的司法救濟機制,使人民基本權利及憲法價值獲得實質保障。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規範軍人權益受損時的救濟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目的在於建立軍人權益救濟機制,確保軍人權益獲得充分保護與救濟。
民事訴訟法規範民事訴訟程序,旨在提供公平、公正的訴訟程序,使當事人能夠依法主張權益,法院則依法審理並做出判決,以保障私權爭議的和平解決。
軍事審判法規範軍事審判之程序、原則及相關事項,旨在確保軍人犯罪之審判公正、公平,維護軍紀,保障軍人權益,並落實憲法及法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範了同性婚姻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確保同性伴侶雙方權益,並使同性婚姻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及保護。
公證法規範公證人的資格、執業範圍、程序及公證文書的效力等,目的在於確保公證行為的公正性、合法性及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保護當事人權益及社會交易安全。
司法院組織法規範司法院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目的在於建立司法院的架構、明定其權責,以確保司法獨立及公正審判。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目的在於落實人權之保障、促進社會正義及健全國家人權保護機制。
融資公司法規範融資公司之設立、經營、管理及監督,目的在健全融資公司經營,保護存款人及債權人權益,維護金融秩序與穩定。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了審查會的組織、運作及相關程序,目的是為了平復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及行政不法事件,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範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目的在於使委員會有效執行立法、審查及監督職責,以健全立法機構之功能。
國家賠償法規範國家機關或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益時,應負賠償責任,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規範民間公證人的遴選、研習、任命及解任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民間公證人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能力,以公正執行公證業務。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規範法官辦理案件的年度事務分配,目的是使法官事務分配合理、公平,以提升司法效率和案件辦理品質。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規範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及相關程序時,關於交通費、誤餐費及日當費等各項費用支給標準及程序,目的是落實國民法官權益保障及公正審判。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範國家應對威權統治時期不當黨產及相關違法行為之處理,以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促進社會和解與民主深化。
行政法院組織法規範行政法院的組織、職權及訴訟程序等事項,旨在建立行政法院的組織架構,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與效率,確保民眾權益的救濟途徑。
法律扶助法規範經濟困難者或特殊境遇者,得請求律師提供法律扶助,目的在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法官法規範法官的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責任及懲戒等事項,目的是確保法官獨立、公正、廉潔,維護司法權威和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規範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織及運作程序,目的在於提供勞工與雇主雙方一個迅速、公平的紛爭解決管道,以促進勞動爭議的迅速和解。
公司法規範公司設立、組織、經營、管理及解散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明確公司權利義務、保護股東及相關權益人利益、促進公司健全經營及健全公司制度。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規範了對於因性別歧視、性騷擾或性霸凌等職場不平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扶助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保障勞工權益。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規範未具備任用資格的人員,如何通過參加遴選資格考試,以取得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資格。
該法律規範立法院職權的行使程序和範圍,目的在於使立法院有效運作並監督行政部門,以確保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能夠順暢執行。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範法官異動相關事項,包括申請、審查、核定等程序,目的是確保法官人事管理有章可循,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分配。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規範雇主、學校及各級政府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之調解程序及相關規定,旨在促進性騷擾事件之公平合理解決,保障當事人權益,維護工作及學習環境之安全與尊嚴。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規範卸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禮遇事項,包括禮遇期間、禮遇內容等,以保障卸任院長及副院長之榮譽及權益。
更生保護法規範更生人及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之人,目的在使其自新及預防再犯,並提供適當保護及協助,以順利回歸社會。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規範法院庭長的遴選條件、程序和資格審查等事項,目的是確保庭長人選適任,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範憲法訴訟程序相關事項,旨在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確保憲法價值及原則之落實,促進憲法秩序之維護。
行政訴訟法規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不服時,如何透過訴訟程序救濟權益,目的在於提供法律途徑保障人民權益,並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規範更生保護會財產之管理、使用及監督,目的在確保更生保護會財產之有效利用,以推動更生人自立更生及復歸社會之工作。
訴願法規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時,如何提起訴願及訴願程序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提供救濟途徑,保障人民權益,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人權紀念場址保存條例規範了對於人權紀念場址的保存、修復、利用和管理,目的是為了保存歷史記憶、促進人權教育和落實人權價值。
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規範不義遺址的保存、修復、教育及推廣,目的在於保存歷史記憶、促進社會對不義事件的理解與反思,並推動相關教育活動,以深化公民對人權價值的認識。
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法規範立法院國會助理的資格、選任、任期、待遇及管理辦法,目的是建立國會助理聘任制度,確保立法院業務推動順暢及提高國會助理的專業素養。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規範軍法官的選拔條件、甄選程序、訓練內容及考核標準,目的在確保軍法官具備適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素養,以勝任軍法工作。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的收費標準與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公平合理地處理爭議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順利進行。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軍人在服役期間或退役後,對於權益受損的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目的是保障軍人權益,促進公平正義。
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軍人在國家安全會議中受到權益侵害時的申訴程序及處理方式,旨在保障軍人權益,確保申訴事件能夠公正、有效地處理。
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總統府所屬軍人權益申訴之受理、審查及處理程序,目的在於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促進軍人權益申訴之公平、公正處理。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規範商業調解委員會之設置、調解程序及調解員之遴選與培訓等事項,旨在促進商業糾紛之迅速解決,維護商業交易之公平正義與效率。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規範行政法院如何設置調解委員,以透過調解方式促進行政訴訟的和解或訴訟終結,達到減少訴訟爭議、節省訴訟成本的目的。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規範非典型法官遴選管道,訂定相關遴選程序、資格條件及考核辦法,以遴選適任的法官人選,確保司法機關人事品質。
鄉鎮市調解條例規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調解程序等事項,目的在於促進社會和諧,強化基層調解功能,迅速解決糾紛,增進鄰里間之互助合作與社區安定。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規範法院如何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藉由調解員協助當事人解決家事糾紛,以達成圓滿之解決結果,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安定。
人權歷史場域保存條例規範與人權相關歷史事件場所之保存、修復及活用等事項,藉此傳承歷史記憶,促進人權價值之普遍尊重與永續發展。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促進國家 transitional justice 過程中的財務透明與 accountability。
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籌組運作辦法規範立法院立法委員與外國國會議員聯誼會的籌組、運作及經費等事項,旨在促進國會交流與國際合作。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範著作權爭議的調解程序與相關事項,目的在促進著作權爭議雙方和解,維護著作權人之權益,並建立有效率的爭議解決機制。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範法院特約通譯的遴聘、服務報酬、及相關管理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語言權益,以落實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規範法官因特定情形需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條件、程序及期間等事項,旨在確保法官公正審理案件及維護司法公正。
蔡○○君建請修正律師法,規範律師執業、律師資格取得及律師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完善律師制度,確保律師執業品質,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法律服務品質提升。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建議,旨在調整現行行政訴訟相關規定,強化行政救濟制度,確保人民權益,促進行政法治。
憲法訴訟法規範憲法訴訟程序,確保憲法價值與人民權益之維護,藉由憲法訴訟制度之設計,使憲法爭議得以合憲且有效之方式解決,落實憲法至高無上之地位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的。
該函件係有關雜誌社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規範內容為雜誌社就民事訴訟法提出修正案的請求,目的在於研議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符合社會需求及法律變遷。
訴願法規範人民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以保障人民權益並促進行政救濟之公平正義。
這部法律規範立法院的組織架構、職權、運作方式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立法院的運作秩序,確保其依法行使職權,審議法律案及監督行政部門。
該函是關於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蒐集與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意見,以供未來修法參考,藉此強化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與落實司法正義。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規範法院對於提審聲請案件的分配程序及相關規則,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促進提審程序的順暢進行。
國民法官法規範國民法官選任、參與刑事審判之程序、權限及相關事項,藉此使國民參與司法審判,促進司法公正與透明,並強化國民對司法之信任。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規範了針對兒童及少年性被害影像的數位鑑識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和使用,以有效打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對於權益受損的申訴程序與處理方式,目的在於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促進組織內部公平正義。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軍人對權益受損的申訴程序,目的在於建立申訴機制,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促進軍人權益的救濟與保障。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規範國家安全局軍人對於權益受損的申訴程序及處理方式,目的在於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促進軍人權益的救濟和保障。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規範法官助理的遴選、訓練、業務評核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法官助理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與素養,達成提升司法品質的目標。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規範訴訟當事人或第三人因訴訟而支付的費用如何由國庫負擔或向當事人徵收,目的在於公平分配訴訟相關費用。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範軍人權益事件復審程序中,扣除申請復審期間因送達或其他原因所生在途期間的時間,以確保申請復審權益的時效性和公平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規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組織、職權及管轄權等事項,目的在於集中審理智慧財產及商業糾紛案件,以提升審判效率及專業性。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範少年及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審理程序及法院組織,目的在於建立專門的少年及家事司法制度,以提供更專業及適切的司法服務。
懲戒法院組織法規範懲戒法院的組織、職權及法官的懲戒程序等事項,旨在建立公正的法官懲戒制度,確保法官依法執行職務,維護司法公正。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規範漢生病病患在隔離治療期間的人權保障,並提供補償及賠償,以確保病患的權益。
國家樂生醫療人權文化館組織法規範文化館的設立、任務、組織及相關事項,目的在於保存樂生療養院歷史記憶,促進人權教育及保障弱勢族群權益。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規範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要件、專業法官的遴選基準及證明書核發程序,旨在落實稅務案件的專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