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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規範卸任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禮遇事項,包括禮遇期間、禮遇內容等,以保障卸任院長及副院長之榮譽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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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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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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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民眾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7・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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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 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隨扈一名。 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 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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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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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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