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與權利
›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規範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保存人權歷史、推廣人權教育及促進人權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7-12-1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司法與權利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