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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規範國民大會對人民請願案件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確保請願案件能夠依照程序審議和處理,以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和表達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1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會議期間人民請願案件,除依請願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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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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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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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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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閉會期間,人民來會請願時,由議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接見。其請願文書交由本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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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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