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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確保訴願案件之審議公正、公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12-2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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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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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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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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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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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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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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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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