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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調查、糾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旨在確保委員會有效推動人權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1-0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委員會)事務,除依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及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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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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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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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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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人權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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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人權委員會議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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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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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人權委員會業務由主任委員綜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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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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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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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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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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