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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一句話看懂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規範法院庭長的任期及調任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行政的順暢及法院組織的穩定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2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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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庭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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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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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司法院應於庭長任期屆滿前,綜合考評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其曾任職法院法官、院長及上級審法院法官之意見。 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職務評定或考績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調任任期屆滿之庭長為上級審或同審級法院法官。 庭長任期屆滿前,因事實需要,亦得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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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予以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再延任之。 審查委員會以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分別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比照前二款委員。 法官、學者專家、檢察官、律師代表出缺時,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補推或補聘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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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或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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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 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裁判品質不佳或言行不檢之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庭長。 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一次;不予連任者,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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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 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 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 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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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司法院於依前項規定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查之庭長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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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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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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