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與權利 ›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立法院公報的編輯、出版及發行順暢,維護公報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2-2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關於立法院公報、立法專刊編輯發行事宜,由本會指導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由院會選舉之,每年改選一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設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規程由立法院院會通過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司法與權利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