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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規範民眾旁聽立法院會議的資格、程序和行為準則,目的是為了維護會議秩序,確保旁聽民眾了解相關規定,以順暢會議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9-13・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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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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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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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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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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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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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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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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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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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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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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