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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採訪規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採訪規則規範立法院對採訪立法院會議及活動之媒體記者管理辦法,目的在於維護立法院會議秩序及新聞採訪自由,確保新聞報導之正確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0-28・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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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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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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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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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媒體採訪人員應於本院規劃之採訪區域內採訪。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吸菸、飲食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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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採訪時,其採訪人數、位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 前項採訪人員及其設備器材,應注意不得阻礙人員通行;其架設之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應注意不得任意跨越或占用走道,並保持動線淨空,以維護採訪秩序及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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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擺置桌椅、燈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如有妨礙通行或干擾採訪秩序時,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逕予移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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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辦公區域或委員研究室,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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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或有妨礙其他媒體採訪、言語謾罵、肢體動作致危害他人安全之虞者,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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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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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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