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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法官學院處務規程規範法官學院的組織、職權、運作方式、教育訓練及相關事務,以提升法官專業素養及推動法院組織健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0-26・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官學院(以下稱本學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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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學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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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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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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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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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 六、院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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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 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 五、講義之印發。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七、研習資訊系統建檔。 八、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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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二、研習人員報到、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 三、研習人員教室、寢室、餐桌、乘車之安排。 四、與各班次有關物品、車輛、食宿之採購申請。 五、研習人員生活服務、管理及獎懲處理。 六、研習人員體育、康樂。 七、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 八、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上傳。 九、班務助理招募、管理。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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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二、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四、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法官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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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膳宿。 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四、檔案管理。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 八、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 九、出納。 十、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十一、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 十二、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 十三、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四、印信典守。 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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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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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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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組長、室主任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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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總務組,分三股辦事。第三股專責辦理第十條第八款所定資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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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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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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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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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司法與權利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