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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會議規則規範了司法院會議的召開程序、議事順序、表決方式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院會議的順暢進行和決議的合法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9-23・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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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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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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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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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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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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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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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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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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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併同會議議程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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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司法院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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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秘書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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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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