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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任務、職權、組織和人員編制,目的在落實國家人權博物館的籌備工作,以推動人權教育和促進社會正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3-1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 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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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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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 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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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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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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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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