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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規範立法院會議過程中的錄影及錄音設備使用、錄製內容的管理、保存及運用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紀錄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3-1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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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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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等儲存之紀錄,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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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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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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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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