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與權利
› 請願法
請願法
一句話看懂
請願法規範人民向國家機關提出請願的程序、要件及處理方式,旨在保障人民的請願權,促進民主參與和監督,並使國家機關能有效受理和處理人民的訴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69-12-18・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請願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148 號
延伸
所有法律
司法與權利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