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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一句話看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規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因應特殊情況,臨時開庭之相關事項,以確保司法功能正常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2-2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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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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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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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通知書、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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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委由出借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出借機關將前開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交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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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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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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