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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規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檔案之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及銷毀等事項,旨在有效管理檔案,確保歷史記錄之完整性及可用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29・共 2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檔案,由第一科檔案室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但各 單位對承辦之案卷,為調用便利得自行分類編號,送交檔案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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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本院收發編列總收發文號之文件除別有規定外,必須歸檔。各處、科、 室收發之文件,亦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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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類 、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代號,填於卷面專欄,以示區分。但 本院得視實際情形,簡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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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使承辦人員明瞭歸檔案卷之檔號案號,本院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由收文人 員複寫三聯單,其第一聯 (紅粉色) 送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第三聯 (白色) 附著於來文送各單位。第三聯 (白色) 由承辦人將處理情形填送 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連同公文送檔案室,俟編定檔號、案號後,將 其號碼列入,再退還各單位承辦人,承辦人將號碼登入歸檔簿,以便照號 調卷。創稿案件,由檔案室自行填寫登記卡第二聯,送交各承辦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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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各單位承辦人負責歸檔,設置歸檔簿,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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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檔案室建立檔案索引簿,索引簿以總收文號為準,無總收文號者以總發文 號為準,無總發文號者,以各該單位發文號為準。並將每件公文之檔號案 號填於索引簿號碼欄內,以利迅速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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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承辦人員於經辦案件終結後,須歸檔時,應依該案進展連續情形整理文 件,在各單位歸檔簿上,詳為填明各欄後,送檔案室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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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密件解密後歸檔。其久難解密必須歸檔者,應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記案由, 另行編號歸檔,非經秘書長之核准,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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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雜項文件或僅以批「存」處理之文件,承辦人員依類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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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檔案室簽收案卷,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收發文是否為原件。 二、本文與附件是否齊全。 三、文書處理手續上有無欠缺。 四、有無附送公文經辦登記卡。 五、有無污損或與本案無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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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檔案室對歸檔之案卷,應接補其破損,理平其皺折,以右上角為準,先後 為序,整理齊正,然後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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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案 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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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案卷依年編定檔號、案號,應登記於卷宗目錄表,並詳為核對無誤後,加 貼封簽蓋用檔案室「封」字印章後,放入卷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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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類 、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後為綱 ,括號內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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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存放檔案之倉庫 (或處所) 應注意清潔整齊,通風防濕,並設置防火防水 防盜設備,不時散置藥物,以免鼠咬蟲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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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檔案管理人員對所保管之檔案,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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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院各單位調用案卷,應用調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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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調卷人員對調卷單所列之年號,收發文字號、檔號、案號等欄,均應填註 明白,簽名蓋章,並留存根備查。非承辦單位調卷應經原承辦單位主管同 意。歸還時,應將原調卷單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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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調用檔案應按期送還,逾期檔案室得酌情催還,其仍須留用參考者,應以 書面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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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調用檔卷人,對調用之檔卷,應妥為保管,不得有拆封塗改或外借情事, 檔案室收到送還之檔卷,應於檢查無誤後,仍放置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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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錄 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查抄 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核准後,再行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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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檔案分左列三類保存之,如法令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關係特別重要者,應永久保存。如法令規章之制訂,修正及解釋,院 與院間之爭議機關之設立變更或撤銷,移交與印信案件,有關產權與 重大興建工程文契,及歷史文件有關之案卷。 二、關係較重要而無須永久保存者,保存十年,如政策性文件,工作計畫 與考核,有關案卷。 三、不屬前二款之尋常文件一律保存五年。 四、人民陳訴案件保存一至三年。 前項各款案件之保存期限,自結案之翌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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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燬者,應隨時清理, 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審查 ,並經秘書長複核,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銷燬之 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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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辦法呈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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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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