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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範軍人權益事件復審程序中,扣除申請復審期間因送達或其他原因所生在途期間的時間,以確保申請復審權益的時效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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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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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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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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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7-3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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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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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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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復審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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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復審人住居或服役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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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於國外者,計算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準用前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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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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