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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規範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的使用、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順暢進行及委員會運作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2-07-1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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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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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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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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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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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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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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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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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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