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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規範了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評議程序、保密義務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評議過程的公平、公正,以提供客觀的人事評議結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6-0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司法院為貫徹人事公開,設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評議一般 人事案件,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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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優秀人員之選拔事項。 二、本院暨所屬人員進修及出國研習之評議。 三、其他有關交辦事項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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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等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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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祕書長不克出席時,由副祕書長 代理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均不克出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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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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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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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評議結果,經報請院長核定後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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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評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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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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