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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規範立法院各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及工作事項辦理程序,旨在確保委員會運作順暢及審議事項之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1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委員會事務除依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規 則之規定處理外依本通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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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委員會事務與其他委員會或各處室有關聯者應協商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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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定期或隨時召集之,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聲 請亦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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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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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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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輪流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其輪值辦法由召集委員 商定之。 議程之排定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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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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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委員會專門委員承委員會之命,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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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 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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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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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委員會之職員辦理事務得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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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委員會辦事細則由各該委員會自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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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通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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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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