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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規範立法院公報的發行、內容、編輯、出版及相關事項,目的是使立法院公報的發行有一定之規範,以提供國會活動資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2-2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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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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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機關(構)或學校,自願負擔郵資者,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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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公報得依下列規定對外發售: 一、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以五折計費。 二、訂閱一年(八十期)者,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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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公報之售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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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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