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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一句話看懂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規範法官試署期間的服務成績考查程序、標準和評定,以確保法官試署的品質,並落實法官選任的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7-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依據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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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官之試署服務成績,分就其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審查之。 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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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 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辦案書類共十件,併同 司法院就其同期間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必 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 (自選十件書類除外)編號成冊,同時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 樣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前二項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辦案書類,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後收受原 本之書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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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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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官試署服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依附表格式, 填具法官之學厭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 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 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 附表 ┌──────────────────────────────┐ │法官試署服務考核表 自 年 月 日起│ │ 考核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 │ │ │ │ 考 核 標 準 │ │項 目│細目│ 具 體 內 容 ├─┬─┬─┬─┬─┤ │ │ │ │優│佳│中│劣│惡│ ├────┼──┼────────────┼─┼─┼─┼─┼─┤ │學識能力│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豊富。 │ │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需知識│ │ │ │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 │ │。 │ │ │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 │ │ │ │ │ │ │ │創造力。 │ │ │ │ │ │ ├────┴──┴────────────┼─┴─┴─┴─┴─┤ │ 綜 合 評 分│ │ ├────────────────────┴─────────┤ │ 評 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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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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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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