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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確保訴願案件之審議公正、公平,以保障人民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0-2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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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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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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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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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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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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