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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規範捐助者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相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目的在確保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的合法性、透明度及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6-03・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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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者,應由創辦人提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計畫 ,連同捐助章程,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向所在地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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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興辦目的。 二、擬辦更生保護事業之名稱。 三、設立地址。 四、捐助人姓名、住居所、捐助財產之總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捐助財產之營運方式及範圍。 六、創辦人為捐助人推荐者,並應附具捐助人之證明文件、創辦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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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之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五、關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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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執行更生保護工作時,應依更生保護法 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規辦理。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執行更生保護工作時,應與當地更生保 護保持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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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如舉辦生產事業,應擬具實施計畫, 報請法務部核准。其全部營業收益或所得,應充作更生保護費用,不得移 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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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機構,其收支應依當地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制 度辦理,並按月編列會計報告陳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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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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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辦理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 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決議,由董事長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依法解散之。 前項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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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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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自行停辦更生保護事業一年以上者, 法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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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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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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