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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規範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的服裝儀容標準,目的在於維護司法尊嚴及形象,確保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具有莊重、嚴謹的儀容。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7-26・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檢察官、律師服制條例,依本規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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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 、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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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司法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罩袍 式如附圖一、二,藍青色圍花與黑色素面綢緞剪接,長至膝下 一十五公分,前中心開襟。白色中式立領,與罩袍一起縫合固 定。上綴黑色絲質領結。 二、帽 式如附圖三,高帽身,方帽頂,帽角對正前後左右中心,以黑 色絲綢製作,帽身前中心訂國徽,並於國徽水平處加飾藍條。 三、內著 男罩袍內著日常白色襯衫,深色西褲。女罩袍內著素色旗袍, 長度不得超過罩袍下襬。 四、鞋 黑色素面。男跟高不超過三公分。女小圓頭跟高五公分,限徑 粗二點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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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質料以國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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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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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 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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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附圖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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