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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規範司法院顧問的聘任條件、程序、權利義務及服務期間等事項,目的是確保顧問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法院推動司法改革及提升司法效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5-09-02・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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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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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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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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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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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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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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