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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規範最高法院或懲教機關提請變更或廢止司法院已發布之判例之程序與要件,以達成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0-06-1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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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 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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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 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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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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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 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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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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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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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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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177 號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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