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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規範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以確保行政執行之合法性、效率及統一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0-05・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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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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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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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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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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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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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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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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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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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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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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