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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一句話看懂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規範懲戒法院法官分科分股、兼任職務及免兼職務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懲戒法院組織運作順暢及法官職責明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7-1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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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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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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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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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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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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