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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規範立法院議案審議相關資料的蒐集、處理、保存及參閱等事項,以確保審議過程的透明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4-1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案審議資料之處理及參閱,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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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審議資料如下: 一、提案文書。 二、書面意見。 三、審查報告。 四、會議紀錄(包括院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錄與速記錄)。 五、法律條文。 六、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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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立法院公報外,得於議案通過後,由主審委員會整編,報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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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議案審議資料經編印專輯後,應備置於本院圖書資料室以供閱覽,並得對外發行。 前項議案審議資料專輯之發行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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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議案審議資料未經編印專輯前,原提案機關或依法有權調閱之機關,得派員至本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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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秘密會議議案之審議資料,經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公開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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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報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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