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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落實人權教育及促進人權發展,以建立國家人權紀念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2-13・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 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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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 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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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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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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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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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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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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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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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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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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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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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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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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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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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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