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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一句話看懂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規範了小額訴訟程序中訴狀及判決的格式,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3-04・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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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如附件一。 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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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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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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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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