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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一句話看懂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規範了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前之準備工作,包括國會選舉、政府組成等程序,以確保憲法之順利實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47-01-0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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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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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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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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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由國民政府主席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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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之第七日自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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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由總統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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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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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有促成憲法施行之責,其任期至依照憲法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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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憲法通過後,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組織憲政實施促進委員會,其辦法由國民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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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573 號釋字第 86 號釋字第 85 號釋字第 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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