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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規範立法院及其所屬各單位警衛人員執行勤務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確保立法院安全及秩序,維護議員及員工工作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1-23・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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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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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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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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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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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妨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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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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