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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規範立法院各政黨黨團設置辦公室的相關事項,包括辦公室的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以確保黨團運作順暢及推動立法院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10-0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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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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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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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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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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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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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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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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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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