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法 › 第142條

專利法 第142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十個月。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41條看 專利法 全文第1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