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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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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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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至
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十個月。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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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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