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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82條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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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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