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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 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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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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