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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80條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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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