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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65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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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