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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46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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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