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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45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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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