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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62條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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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