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法 › 第63條

專利法 第63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專利法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