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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68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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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