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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
第九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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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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