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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 第71條
專利法 第71條
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
第二十一條
至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
第四項、第六項前段、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或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
第三十四條
第四項、第六項前段、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第四項或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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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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