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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71條

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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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