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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一句話看懂
標準法規範標準之制定、發布、實施及管理等事項,旨在建立統一的標準制度,促進產業發展、提升產品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公共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97-11-26・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制定及推行共同一致之標準,並促進標準化,謀求改善產品、過程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運銷或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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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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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三、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五、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六、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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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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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家標準規範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之種類、等級、性能、成分、構造、形狀、尺度、型式、品質、耐久度或安全度及標示。 二、產品之設計、製圖、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等方法,或其生產、儲存或運輸過程中之安全及衛生條件。 三、產品包裝之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 四、產品、工程或環境保護之檢驗、分析、鑑定、檢查或試驗方法。 五、產品、工程技術或環境保護相關之用詞、簡稱、符號、代號、常數或單位。 六、工程之設計、製圖、施工等方法或安全條件。 七、其他適合一致性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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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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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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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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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家標準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無修訂之建議時,標準專責機關應加以確認。經確認之國家標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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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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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前條選定之國家標準項目,得依廠商之申請實施驗證;經驗證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 前項驗證條件、程序、正字標記圖式及其使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正字標記之使用,除合於第一項規定外,不得為之。 使用正字標記違反第二項所定使用管理規則者,得撤銷其使用核准;經撤銷其使用核准者,不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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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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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獎勵標準之制定及推行,得訂定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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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 前項標準化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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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設置或指定查詢單位,提供標準或驗證相關事項文件、資訊供應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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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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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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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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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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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標準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738 號釋字第 672 號釋字第 611 號釋字第 573 號釋字第 570 號釋字第 547 號釋字第 530 號釋字第 522 號釋字第 504 號釋字第 501 號釋字第 497 號釋字第 484 號釋字第 483 號釋字第 474 號釋字第 473 號釋字第 460 號釋字第 454 號釋字第 443 號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標準法」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標準法施行細則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