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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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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