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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及
第一百三十八條
之妨害公務罪。 四、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及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
第二百零一條
至
第二百零二條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
第二百十一條
、
第二百十四條
、
第二百十八條
及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
第二百十一條
、
第二百十三條
、
第二百十四條
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
第二百九十六條
及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之妨害自由罪。 十、
第三百三十三條
及
第三百三十四條
之海盜罪。 十一、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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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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